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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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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你们个人名义去向银行借钱,钱是给公司用,自己没有使用,自己其实就成了一个借款的平台;如果公司未能按照银行规定的时间还款,那么银行就会找借款人,借款人就是你们,第一责任人就是借款人,是你借的钱,这个思路应该清楚吧。如果公司有相应给予你担保的东西和你借款东西等值,根据你个人的意愿来决定为不为公司做这件事情,主要是随你的个人意愿,风险上面已经说了,公司不还,银行就是找你还。如果银行能给你们开一张定期的存单,金额包含你借款的本息,时间也是和还款时间一致,风险不大。所以,在辞职前必须把这个贷款做一个清算的。
1、一般由公司财产承担,法定代表人原则上是不承担的。 2、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财产不足偿还全部债务的,可申请破产。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您借款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为您是财务副总且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最关键的是公司签章确认该部分借款,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公司应该承担企业的全部债务责任。您个人就不存在相关的责任的。其次,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话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度。再者,目前最好的办法还是运营好企业,搞活资金为关键,可以申请企业并购扩大实力,减少债务分担。最后,债务现在已经形成,最有一步就是破产清算或者重整。把现有的企业清算干净包括债权债务,然后另注册企业重新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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