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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设立中,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根据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在实践中,合伙企业应根据以下两种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一个或几个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的统一或未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即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合伙人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企业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合伙企业在接受罚款后,可以向该合伙儿你追索。 2.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或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为合伙人之共同利益,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由全体合伙人或合伙企业承担。据此,合伙企业在接受罚款后,不能向该合伙人追索。
1、合伙企业欠钱不还,能只起诉其中一个合伙人。 2、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且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 3、偿还了全部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就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风险提示:合伙企业欠债之后,在追偿的时候需注意的是,想要通过诉讼实现债权时,最好先了解对方是否有能力清偿,因为如果那个合伙人根本没能力的话,是很难拿回所有的钱的。要是了解到对方比较难清偿所有债务的话,那就要及时做好诉前财产保全,保障顺利的要回债。
盖有公司章的,是公司的债务,有公司偿还。否则个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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