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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可否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

2023-06-12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设立中,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根据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在实践中,合伙企业应根据以下两种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一个或几个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的统一或未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即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合伙人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企业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合伙企业在接受罚款后,可以向该合伙儿你追索。 2.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或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为合伙人之共同利益,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由全体合伙人或合伙企业承担。据此,合伙企业在接受罚款后,不能向该合伙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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