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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
公司可以入伙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之间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但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企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必须至少有一个承担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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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并不立即丧失。只有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并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方告终止,其法律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成立清算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清算人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一些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提供担保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其保证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对其保证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1、首先明确一点,您不能以有限合伙人入伙,这涉及到您在合伙企业中承担的义务,享受的权利及可能承担的债务问题。 2、原则上,您所说的“新签署的合伙协议”实际上是您加入他们的合伙(合伙企业),变更为4个人的新合伙企业。但例外是:因为合伙企业接纳新人入伙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故存在一种情况是:退伙的这人可以反对您入伙,这样的话,你就不能入伙,你们的新合伙协议就不能生效,这是您面临的第一个风险。 3、您入伙后面临的第二个风险,也是最主要的风险就是:要对您入伙前的旧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离开的那个合伙人还没有与旧合伙企业的另外2名合伙人协商解除合伙协议,也没有办理清算前,他还是合伙人,对您入伙前后的合伙企业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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