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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可不可以再和其他人合伙一个相同

2024-05-02 2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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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伙人不能同时参与与原合伙企业具有竞争性的其他项目的运营。这是由于若合伙人擅自进行或者与其他人共同开展与原有合伙企业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相关业务,将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严格规定,该条款清晰地阐明合伙人不得自行经营或者与他人联合开展与其原有合伙企业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 在合资或合伙企业设立之初,各合伙人往往会通过签署相关协议的方式加入“禁止同业竞争”的条款,从而有效防止类似情形的发生。倘若有合伙人违反上述规章制度,将有可能面临强制退伙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n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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