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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
1、合伙企业欠钱不还,能只起诉其中一个合伙人。 2、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且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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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同时与他人合伙经营同类企业不合法。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1、个人合伙不适用合伙企业法。在目前合伙形式中,只有合伙企业具有企业资格。他与个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有书面协议。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 2、其次,他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合伙企业解散时要像法人一样进行清算。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已经对将合伙人除名的法定事由进行了明确限定。即:“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企业作出对某一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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