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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2.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处理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2、劳动者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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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时间不同 (1)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2)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1)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4、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 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余可以不用缴纳。 5、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1)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2)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2.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劳社部发[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争议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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