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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域名争议的含义域名争议是指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从而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解决办法参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
(1)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包括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同中国法人或自然人之间,外国法人之间、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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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wipo等机构可以接受域名争议。域名争议的含义域名争议是指因互联网域名的注册或使用而引起的争议。由此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参照《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审理 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争议案件的专家组,根据案件情况由1名或3名专家组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拥有专家名册,其中的专家都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认为其学识渊博、富有经验、独立公正并且适合处理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争议的知名人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以下标准为具体案件选择专家审理案件:争议的性质、专家的可获得性、当事人各方的身份、专家的独立性及公正性、相关注册协议中的规定。专家组应在被投诉人提交答辩后或应当提交答辩的最后日期结束后5日内得以指定。专家应当独立公正,并应在接受指定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披露有可能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如果在程序进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出现了可导致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新情况,则该专家应当立即将该情形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披露。在这种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权指定其他专家。专家在接受指定前应当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书面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声明。当事人一方认为某专家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应当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专家是否退出专家组,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因如下:一方面,这是由于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另一方面,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都是这样规定的: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协议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说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因此,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时,无论是另一方当事人还是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履行协议。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并未规定法院调解应采用的方式。实践中最为流行的则是所谓“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即法官与当事人各自协商,在双方之间穿针引线,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除此之外,还可以尝试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即从调解开始到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这样有利于杜绝调解人员的暗箱操作,有助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协商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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