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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履行除名股东的前提通知程序。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注意收集通知的证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姓名、住所、转让出资记录在股东名单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试行)第五十四条被执行人冻结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全体股东一半以上同意,拍卖、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公司在股东任职了公司具体职务时,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开除股东。如果是解除股东的股东资格,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1、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2、召开股东会,并经过股东表决,通过了解除该股东资格的决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要开除股东,需符合的条件是: 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2、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的; 3、公司的股东会表决通过开除该股东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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