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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及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分别建立航班正常运行保障制度,保证航班正点运营。航班正常运行保障制度应当...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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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要求对航班运行进行有效监控,地面运行效率低下,影响航班正常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严格执行空管运行工作程序或者标准,影响航班正常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向承运人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影响航班正常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未按规定通告相关信息,影响航班正常的;(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参加演练的;(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未按规定向承运人通告航班动态信息的;(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向有关单位通告航班动态信息的;(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未按规定启动航班放行协调机制的。
空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积极推动新技术应用,提高运行保障能力,保证航班正常。
旅客应当文明乘机,合法维权,不得违法进入机场控制区,堵塞安检口、登机口,冲闯机坪、滑行道、跑道,拦截、强登、强占航空器,破坏设施设备,或者实施其他扰乱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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