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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有些诉讼当事人不顾法律的规定,随意不参加法院通知其参加的诉讼活动,对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带来一些障碍。为了尽可能地减少这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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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有些诉讼当事人不顾法律的规定,随意不参加法院通知其参加的诉讼活动,对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带来一些障碍。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种不利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不足的判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召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没有在法庭上陈述或讨论,合议庭会受到审理的判决。缺席判决相对于缺席判决,是为了保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到庭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审理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有些诉讼当事人不顾法律的规定,随意不参加法院通知其参加的诉讼活动,对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带来一些障碍。为了尽可能地减少这种不利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缺度判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可见,所谓的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或者辩论的情况下,合议庭经过审理所作的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到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审理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行政诉讼实践中,一些诉讼当事人不顾法律规定,随意不参与法院通知其参与的诉讼活动,给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带来一些障碍。为了尽可能地减少这种不利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缺度判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视为申请撤诉;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可以缺席判决。可见,所谓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在一方或双方未出庭陈述或辩论的情况下,经审理作出的判决。与对席判决相比,缺席判决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一种法律制度法庭上的合法权益,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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