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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实践中,一些诉讼当事人不顾法律规定,随意不参与法院通知其参与的诉讼活动,给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带来一些障碍。为了尽可能地减少这种不利...
行政诉讼被告不出庭的处理方式是,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作出缺席判决,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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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实践中,一些诉讼当事人不顾法律规定,随意不参与法院通知其参与的诉讼活动,给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带来一些障碍。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种不利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缺失判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可见,所谓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一方或双方未出庭陈述或辩论的情况下,经审理的判决。与席位判决相比,缺席判决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合法权益,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建立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许可的,原告或者上诉人因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半途而废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上述规定,缺席判决的适用有两种:一是一审诉讼期间,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人已到庭参加诉讼,但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也可缺席判决。第二,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许可,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制度判决。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第三人有权申请或者依法通知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遇到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及时向第三人送达诉讼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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