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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实践中,一些诉讼当事人不顾法律规定,随意不参与法院通知其参与的诉讼活动,给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带来一些障碍。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种不利影...
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有些诉讼当事人不顾法律的规定,随意不参加法院通知其参加的诉讼活动,对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带来一些障碍。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种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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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实践中,一些诉讼当事人不顾法律规定,随意不参与法院通知其参与的诉讼活动,给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带来一些障碍。为了尽可能地减少这种不利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缺度判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视为申请撤诉;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可以缺席判决。可见,所谓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在一方或双方未出庭陈述或辩论的情况下,经审理作出的判决。与对席判决相比,缺席判决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一种法律制度法庭上的合法权益,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 “新法当中新制度新规定较多,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明确和细化。”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说。 新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江必新说。 《行诉解释》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 2015年4月,最高法曾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提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本次《行诉解释》则适度扩大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增加了“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在行政诉讼实践中,一些诉讼当事人不顾法律规定,随意不参与法院通知其参与的诉讼活动,给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带来一些障碍。为了尽可能地减少这种不利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缺度判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视为申请撤诉;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可以缺席判决。可见,所谓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在一方或双方未出庭陈述或辩论的情况下,经审理作出的判决。与对席判决相比,缺席判决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一种法律制度法庭上的合法权益,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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