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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屋价值增长计算方法

2024-12-07
为了确保准确评估房屋的增值部分,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我们列举了七种常用的计算方法,以供广大读者或相关从业者参考。首先是根据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偿还贷款部分÷房屋总价款×离婚时房屋的市场售价-夫妻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其次是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离婚时房屋的市场售价-共同还贷部分;再者是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售价-房屋购买价);接下来是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售价-结婚时房屋价值);然后是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购买价+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售价-结婚时房屋价值);最后是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购房成本(如首付、税费、装修、已还贷款等)×离婚时房屋的市场售价-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夫妻共同还贷增值部分=房屋总增值-首付款增值部分-个人还贷增值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四)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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