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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但是用人单位不给一份劳动合同给劳动者的,劳动者是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返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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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的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2、你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个月的双倍工资,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3试用期是由合同期限决定的,尚未签订合同当然不能决定使用期期限。 4合同期限是双方约定的。现在公司提出2年期限,你不接受就不能签订合同。当然,如果你很想留下来,劝你妥协吧。如果不想留下来,就可以提出多要一个月工资。如果公司不同意,就向当地的劳动局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并给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这肯定违背了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因为员工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本来就是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各留一份的。不过这种事情也没有大家想象的多么严重,遇到这种事情的话,和用人单位的相关主管人员索要自己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了,用人单位也不会不给的。如果真的说就不给劳动合同,建议这种劳动关系还是考虑一下是否要继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参加社保的情况确实存在,法律、法规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因此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依然要尽到及时催告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但是无论哪一种情况,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都应当及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同时,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劳动者不愿意参加是违法的。如果迁就了这种违法行为,要承担违法责任,不仅要如数补缴,还要缴纳滞纳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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