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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姓名权只要没有做犯罪的事情,或者法律不允许的事情,那就没有违法。姓名权的限制如下: 1.公民从事重要的法律行为,须使用起正式姓名。 2.公...
用姓名权只要没有做犯罪的事情,或者法律不允许的事情,那就没有违法。姓名权的限制如下: 1.公民从事重要的法律行为,须使用起正式姓名。 2.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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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虽是一种绝对权,其义务主题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但正因为如此,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才要对姓名权的行使做一定的限制,防止姓名权人滥用权利。 1、公民从事重要的法律行为,须使用起正式姓名。所谓正式姓名是指公民经过登记记载于户口簿上的姓名。公民从事一般活动可以使用笔名、艺名及化名等,但是公民从事重大的、涉及将第三者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活动时,必须使用其正式姓名,否则讲引起法律关系的混乱,使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 2、公民不得随意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公民的姓名权具有专用性,它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在一些情况下,公民可以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从事某些民事活动,但应有必要的限制,即以不引起他人误会和不损害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为限,否则视为滥用姓名权,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姓名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公民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姓名。一般来讲,重名的现象是很普遍的,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使用相同的姓名。然而,如果公民滥用其姓名决定权和变更权,故意取与他人相同的姓名,而且基于不正当的目的,如冒名顶替,侵害他人权利等等,那么这便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严格地讲,这已不仅仅是一种滥用姓名权的行为,这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
滥用职权的罪名包括 (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3)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5)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6)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一、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二、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护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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