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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
一、什么是滥用职权罪(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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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只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罚款或并处15日以下的拘留。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是严格限制单位滥用解除权的,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于仅仅是被拘留了几天,并未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也没有被公检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现有的工作单位是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的。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滥用职权罪的法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以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职权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某种职权,就谈不到滥用职权的问题。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三、滥用职权罪造成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通过的《立案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一般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5、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一)滥用职权案件(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无权决定或者处理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2人以上重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或者5人以上轻伤。;2、造成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然不符合三四项金额标准,但三四项直接经济损失总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额在20万元以下,但间接经济损失总额在100万元以上。;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不报、缓报、谎报,导致重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导致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9、其他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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