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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姓名决定权。 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性、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
1.改名权。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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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二、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护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权包括以下权利: 1、姓名决定权。 2、姓名使用权。 3、姓名变更权。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护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姓名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民事法典上并无明文规定,主要包括姓名的决定权、变更权以及使用权,理论上认为在孩子未成年以前其姓名的决定权、变更权由监护人代为行使或保护,使用权由监护人保护,待其成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便可独立行使姓名权,即年满十八周岁后可以自主决定其姓名希望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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