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审查并不审查被告偿债能力;其次,进入案件实体审理阶段,分公司作为被告的偿债能力并不在审理范围之内;最后...
1、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审查并不审查被告偿债能力;其次,进入案件实体审理阶段,分公司作为被告的偿债能力并不在审理范围之内;最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审查并不审查被告偿债能力;其次,进入案件实体审理阶段,分公司作为被告的偿债能力并不在审理范围之内;最后,分公司债务由总承担已由等法律明确规定,利益并不因未追加总公司做被告而受有损害。故此,“审查分公司偿债能力说”无论在法律程序性还是法律实体上都是站不住脚的。2、其次,总公司与分公司作为共同诉讼主体必然是,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并非承担连带责任,而是自己责任。而且,分公司所涉诉讼均需以总公司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总公司对于分公司之事事必躬亲,无形中将公司法对于分公司设置的便捷性涤除。关于《司法解释》中对于在担保合同纠纷中追加总公司的规定,该法的规定是对于追加总公司的特别规定,恰恰印证了如无法律特别规定,不应追加总公司作为当事人。1、《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对于分公司提供的保证,法律要求总公司书面授权,否则保证合同无效。2、《》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分公司在案件纠纷中的诉讼地位是,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民事诉讼。但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法律规定分公司的诉讼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第五十三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8人已浏览
291人已浏览
647人已浏览
10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