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审查并不审查被告偿债能力;其次,进入案件实体审理阶段,分公司作为被告的偿债能力并不在审理范围之内;最后...
1、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审查并不审查被告偿债能力;其次,进入案件实体审理阶段,分公司作为被告的偿债能力并不在审理范围之内;最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普通的共同诉讼又称为一般的共同诉讼,是指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一种,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就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当然,即使因合并审理而形成了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仍然是各自独立的,他们在诉讼中独立地使用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可以这么讲,普通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时,其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独立进行时是一样的。他们在诉讼中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产生效力,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产生效力。共同原告之一撤诉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的,不影响其他共同原告继续诉讼。共同被告之一同意或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不代表其他共同被告不能反驳或否认与此相应,人民法院应分别作出确认各自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决。 2、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就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同时二人也必须共同起诉,因为如果一方起诉,法院也会追加另一方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的那么,各个民事主体对诉讼标的是否是共同的,是根据什么来确定的呢?一般来说,主要是由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应当参加诉讼的情形也有具体规定。归纳起来,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处理的情形主要有:首先,财产共有权以及数人共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其次,遗产继承纠纷中的部分继承人起诉,其他继承人既未被诉,又未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又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应列为共同原告再次,因代理行为产生纠纷提起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列为共同被告。第四,因保证纠纷提起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第五,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介绍信、银行帐户,借用人被他人起诉的,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应列为共同被告。第六,企业法人分立后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以分立后的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七,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第八,在诉讼中,个体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第九,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十,数人共同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在诉讼中,共同致害人为共同被告必要共同诉讼人在民事诉讼中有其共同的一面,也有其独立的一面。一方面,各共同诉讼人均是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独立民事主体,其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也是相对独立的。但是,另一方面,因其诉讼标的的共同性,其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又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因而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独立性是有限制的,即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行使共同的权利和履行共同的义务时,应当共同进行。如果单独进行,单独进行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才能对他们发生法律效力。可见,与普通共同诉讼人相比,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的独立地位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1、诉讼标的的同类性与共同性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必要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 2、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相关性与独立性不同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每个共同诉讼人都处于独立的地位,其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而只对自己发生效力;在必要共同诉讼中,采取承认的原则,视全体共同诉讼人为一个整体,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3、审判方式和审判结果不同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因此共同诉讼人既可以一同起诉或者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应经共同诉讼人同意,并分别作出判决,确认每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因此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合一判决,且判决内容不得相左。
我国法院一般都有三种情况存在,一就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做被告。二是以分公司做被告,但是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三是以分公司、总公司一起当作被告,由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诉讼地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诉讼中的当事人都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面一律平等。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3人已浏览
102人已浏览
640人已浏览
16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