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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入城落户管理办法

2022-05-04
按照省厅治安总队2017年6月7日下发的《关于清理督促行政事业编制人员进城落户的通知》,要求省内各市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人口登记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60号)和《四川省公安厅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改进户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3】60号)文件要求,要对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等财政供养人员的户口登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农村居民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的,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转为城镇居民。若发现上述人员户口登记仍在其原籍地农村且户口类别为农业户口的,要督促将其户口从原籍地农村迁移到工作地或居住地,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若在城镇实有房屋地址上有直系亲属的,可以选择投靠直系亲属;若在城镇购了房,可以选择把户口迁到房屋地址上;若没有购房,可以选择把户口迁到工作单位的集体户口上;若不愿意迁到工作单位的集体户口上,可以选择把户口迁到户籍地集体户口上予以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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