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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诚信计量管理体系,建立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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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和服务活动中产生计量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检定。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与争议有关的计量器具技术状态和贸易量值。
重点用能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一)加强计量管理体系建设,通过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二)配备从事能源计量的专业人员,通过专业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三)能源计量数据纳入政府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系统。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检查,不得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当事人提出与监督检查无关的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不得隐匿、转移、处理、损毁被依法封存、扣押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及其他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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