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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之外,向社会提供计量器具校准服务的机构,为计量校准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建立与申请开展的校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体...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一)按照相关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并逐步采用带有自动数据采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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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计量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工商、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检查,不得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当事人提出与监督检查无关的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不得隐匿、转移、处理、损毁被依法封存、扣押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及其他相关证据。
计量校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指派无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二)对应当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以计量校准取代计量检定;(三)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四)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校准项目转包给其他机构;(五)以代表处、办事处或者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法人组织的名义从事计量校准服务;(六)未通过资质认定从事计量校准服务;(七)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标准器具从事计量校准服务;(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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