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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检查,不得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技术秘密和,不得向当事人提出与监督检查无关的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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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管理体系,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计量管理人员。鼓励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通过计量合格确认、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在经营和服务活动中产生计量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检定。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与争议有关的计量器具技术状态和贸易量值。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一)按照相关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并逐步采用带有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具有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能源计量器具;(二)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按照规定定期检定、校准;(三)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数据监测、采集和应用制度,分类计量和统计各类能源消耗;(四)加强能源计量器具、数据应用和人员培训等计量管理,接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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