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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检查,不得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技术秘密和,不得向当事人提出与监督检查无关的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检查,不得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当事人提出与监督检查无关的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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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和服务活动中产生计量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检定。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与争议有关的计量器具技术状态和贸易量值。
重点用能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一)加强计量管理体系建设,通过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二)配备从事能源计量的专业人员,通过专业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三)能源计量数据纳入政府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系统。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使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件计量器具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计量器具使用前,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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