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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记录能否作为法庭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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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要符合下列条件: 1、录音尽量保存原始载体; 2、录音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3、录音尽量不要单独作为法庭证据; 4、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这类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储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包括录像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储存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属于诉讼证据的一种,其特征有三:1、视听资料有较大的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2、视听资料不论在来源上还是应用上,都具有广泛性;3、视听资料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等优点,易于收集、保管和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谈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作为证据,必须具备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且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法庭根据。一般认为,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这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征,具体表现为: 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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