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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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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即不能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构成根本违约或因政府政策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事由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情形可解除合同。开发商将应退购房款属于买家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还给买家。属于买家向银行借款的部分直接交还给银行,并视为买家已向银行提前还款。
我国商品房买卖实践中,多数商品房买卖合同都会约定,买受人以按揭贷款作为首付款之外的剩余房款的支付方式。按揭贷款合同能否签订并不完全取决于买受人的还款担保能力,甚至更取决于贷款合同保证人(一般是房地产开发商,即出卖人)的资信状况和保证能力。如果按揭合同不能签订,结合普通购房者的履行能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在事实上已不可能。在此情况下,《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按揭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按揭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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