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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1、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
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1.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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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可以采取的两种方式是: 1、吸收合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 2、新设合并,即二个以上公司合并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另外,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归于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有两种方式(一)购买法指的是一个企业向另一企业购买净资产控制权的过程。购买法将企业合并定义为单纯的市场交易行为,购买方与被购方的企业合并也是资产流动于业务对象交换的情境,购买方在获得另一家企业后,会核算原企业的净资产与负债数额,具体评估后按照市场合并价格确定购买价值,这也被称为“公允价值”,是保持商业活动信誉的主要方式,一般来说,购买方如果按照市场交易原则进行企业合并,利润往往会减少,因而,在实际上,购买方会想方设法降低公允价值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二)权益结合法是指两个或者多个企业合并后进行的商业经营活动不会影响企业原有的经营活动,企业合并的实质是企业进行股权联合,原有控制权发生改变而已,这种合并方式下,被合并企业对原有资产的绝对支配权消失,由合并股东协商“同一控制”进行资产的合理支配,并且所有股东都有控制企业资产与经营的权利,参与合并的企业共同承担企业风险与企业管理,共享收益。
(一)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并成一个公司的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以下两种。 1、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公司因吸收了其它公司而称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 2、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合并时各方解散,在此基础上设立一个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个新设的公司接管原有几个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业务。新的四种联合形式:以现金购买资产;以现金购买股票;以股票购买资产;以股票购买股票。(二)公司的分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而分开设立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的形式:(1)新设分立,是指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为两个部分以上,另新社两个以上公司;(2)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其财产或营业的一部分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三)公司的解散公司的解散,在《公司法》上就是指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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