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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并成一个公司的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
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合并又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1.控股合并:意味着A企业+B企业=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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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合并又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1.控股合并:意味着A企业+B企业=A企业+B企业,即是说合并双方,只是A取得了B的控制权,A能够对B的生产经营作出决策,但B仍然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 2.吸收合并:意味着A企业+B企业=A企业,即A取得了B的全部净资产,并将B的资产、负债全部并入自己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B企业法人资格消失。 3.新设合并:意味着A企业+B企业=C企业,即使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取消,重新注册建立一家新的企业,由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经营。
公司清算分为两种,一种为正常清算也称公司清算,是指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破产的原因解散外,公司被其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适用的清算程序。一种是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资不抵债时依照《企业破产法》被依法宣告破产时适用的清算程序。 正常清算中,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也就是说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排在清算费用之后。这时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公司有能力支付员工的相关补偿。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两种方式: 1、发起设立,即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后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即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公众或特定对象购买剩余股份的设立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公众或特定对象公开募集。 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两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一半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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