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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无效。但是起诉或申请仲裁前已取的,有效。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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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无效。2、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也应视为合同中的一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效力。”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附期限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而商品房预售合同自依法成立并办理登记手续就生效,并没有附生效或者失效条件,因此,它并不是附期限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订立的房屋预售合同有效;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与买受人订立的认购书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有效;同时,当事人必须具备写作能力,意思是必须自愿真实;合同内容必须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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