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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是对出租房屋的禁止性规定,其中有一项就是“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房屋不能出租。也就是说出租共有房屋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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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未经其它共有人同意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即其它共有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追认或撤销。而第三人也可以对其它共有人进行催告以确认合同的效力,或直接解除合同。至于房屋所有权是否转移要看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是谁。如果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是全体共有人或其它共有人,则即使第三人是善意,也无法进行过户登记,只能追究交易相对人的责任。如果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是出卖房屋的共有人,此时如果第三人是善意,且办理了过户登记,则第三人就会善意取得这套房屋。而权利受到损害的共有人只能追究出卖房屋的共有人的责任。
如果房屋转让协议系被胁迫签订的且有证据予以证明,那么此份协议就是无效的,可以撤销已办理的过户手续。即使无证据证明,协议也是无效的,因为您的父亲无权处分。乙方购买此房产之情形也不构成善意取得,此种情况下仍然可以主张撤销。另外您奶奶去世,此套房产是需要继承的,现在的情况下继承依然发生,此时的房屋应属于您父亲和他的姐妹按份共有的财产。
如果没有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私下签订的转让是无效的,除非最开始签订的合伙协议有特殊的约定。 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新的入伙人入伙的需经过其他的合伙人的同意,并且新入伙人对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可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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