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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负责人不对外承担责任。分公司的负责人,只是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是公司经营的延伸,资金和人员都是总公司控制和...
1、分公司公司的负责人对公司的债务一般是不用承担责任的,由总公司承担。 2、因为总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其以公司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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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单位负责人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令、行政法规规则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首要担任人 应当承当以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方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布告、批判;罚款。在对单位实施罚款的一起,能够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处以300o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分。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归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能够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免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 分公司是企业主体形式中一个特别的存在,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 其虽无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对外却往往有独立经营资格,须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对外经营,而分公司的负责人,相应亦是属于法定登记的内容,但由于现行公司法对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地位及具体权利义务并无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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