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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变更、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的转移、变更、,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屋抵押权登记证明;(四...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房屋权利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应当查验并收回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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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抵押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抵押合同;(四)主债权合同;(五)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证明;(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七)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交有关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房屋权利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应当查验并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灭失、遗失,房屋权利人申请补发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档核实,经申请人在《日报》声明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后,予以补发。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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