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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变更、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的转移、变更、,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屋抵押权登记证明;(四...
经预告登记的相关房屋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当事人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经预告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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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手续:(一)因房屋继承、受遗赠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继承、受遗赠房屋既成事实的书或;(二)自然人因处分房屋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三)代理人代为申请撤回登记的;(四)赠与房产的;(五)处分被房屋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证或律师见证的其他情形。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房屋权利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应当查验并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灭失、遗失,房屋权利人申请补发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档核实,经申请人在《日报》声明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后,予以补发。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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