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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解除后,关于赔偿问题的法律规定

2024-12-07
(一)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需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在试用期间,若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立即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若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立即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若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立即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若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立即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立即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八)若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九)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但应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和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优先留用。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但应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和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优先留用。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和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优先留用。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和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优先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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