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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如果你们确定和承包商构成劳务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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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你可以要求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发包人需要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应算工伤,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伤即为工伤,如果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那么发包人应承担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在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上呈现的常态是:承包人(建筑公司)与发包人(业主单位)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往往又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第三人(包工头),第三人就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包工头)向下将工程分配给木工班长、钢筋工班长、瓦工班长等,这些班长(小包工头)再行招募具体工人。工程款的给付也是这一路线:建筑公司从业主单位处结算工程款扣除管理费后发放给实际施工人(包工头),包工头再根据其与这些班长们(小包工头)的约定发放工程款,班长们(小包工头)再与具体工人结算工钱。建筑业用工量大、季节性强,吸收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但由于建设工程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造成许多农民工辛苦一年往往还拿不到工资。更不幸的是,如果工人在工地上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巨额的赔偿金若大(小)包工头担负不起,受害者的境遇是悲惨的。如果能认定实际施工人招募来的工人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较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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