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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补贴标准仍执行2016年相关文件政策。 2、防暑降温费执行范围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其中,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
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发放标准】:每天10元高温津贴:每人每天25元防暑降温费:室外15元天与高温津贴不同,还有一种福利叫做“防暑降温费”。从事室外作业的人,每人每天有15元的防暑降温费,其他人则是每人每天10元。这笔钱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在内均可领取,从每年的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根据2017年陕西省高温补贴政策,如果工作时间温度高达35℃以上,还可领取每天25元的高温津贴。有单位以饮料来冲抵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这样做是不对的。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不能用发放降温品来替代,须以现金形式发放。如果劳动者符合高温补贴发放标准但是却没领到这笔钱,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由劳动监察部门来督促企业进行发放。
1、高温补贴发放月份 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的时间。 2、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符合高温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天10元,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这些人可以享有高温补贴 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 4、高温补贴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高温补贴是要纳入工资总额的,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5、降温饮料等防暑物资不能算高温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等防暑降温饮料充当高温补贴。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6、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以投诉 员工在高温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7、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员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8、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的,可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9、其它高温福利 国家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搬重物、锯刨、挖掘等)、中等劳动(锯木头、开卡车、粉刷、摘水果等)、轻劳动(打字、缝纫等),分别为不超过20、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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