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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申请变更登记,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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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信笺、产品或者其包装等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法律文书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与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原则: 1.企业集团名称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企业集团名称可以有简称。 2.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子公司可在自己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参股企业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在自己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 3.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可在宣传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进行名称登记,可以防止他人使用其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其商业信誉,侵害其商业利益。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该企业即享有使用权,并产生两种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具有排斥他人以同一或相似之名称进行登记的效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依据该规定,一个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又以与此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申请登记的,主管机关应不予登记。 2.救济效力。企业名称权因登记而创设,可据以排斥他人使用同一名称经营相同业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者请求主管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如有损害,该企业名称权享有人可以请求赔偿。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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