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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人作为不动产登记中的一方主体,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当然享有提出评估要求的权利,要求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价值评估并予以登记。 因为,不动...
不动产权利人作为不动产登记中的一方主体,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当然享有提出评估要求的权利,要求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价值评估并予以登记。 因为,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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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从事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须是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并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定、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与分户评估。分类评估是指对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根据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因素进行分类,评估出各类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分户评估是指根据被拆迁房屋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结合该户房屋建筑面积、楼层、朝向、新旧程度等因素,评估出该户房屋的市场价值。第六条安置房屋的价格评估,属于集中成片安置的住房,由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分类评估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不作分户评估。属于非住宅房屋和零星安置的住房,由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分户评估的机构进行评估;未进行分户评估的,由原进行分类评估的机构评估。第七条因特殊原因确需实行过渡安置的,应当征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安置房屋价格可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评估确定,但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协议按期搬迁。
户主没有提出评估请求的,房屋登记机关不得强制要求户主进行评估房产。因为,不动产权利人是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发起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居于主导的、核心的地位,不动产登记机关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和要求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其登记行为是服务于不动产权利人的。
不动产权利人作为不动产登记中的一方主体,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当然享有提出评估要求的权利,要求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价值评估并予以登记。因为,不动产权利人是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发起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居于主导的、核心的地位,不动产登记机关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和要求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其登记行为是服务于不动产权利人的。但是登记机关在不动产权利人没有提出评估要求的情况下,不得强制要求权利人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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