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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第39条规定如何?

2022-09-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审批部门依据《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商事登记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一)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依法无需办理商事登记,但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擅自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三)行政许可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发现当事人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知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查处或者共同查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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