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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按合同约定续签合同的救济措施

2024-11-08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除非在用人单位坚持并提升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以期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却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由于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用人单位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关于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几种常见情形如下:首先,如果公司坚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如薪资待遇等)以期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却明确表示拒绝,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将会自动终止,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其次,若公司选择降低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如薪资待遇等)以期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同样表示拒绝,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劳动合同也将自动终止,此时用人单位则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最后,如果公司和劳动者中任意一方或两方均未能达成续签劳动合同的共识,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劳动合同也将自动终止,此时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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