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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
1、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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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于劳动者保护有很大倾斜,设置有经济补偿、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限制等强制性规定),适用对象一般为单位及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该意义上的劳动者有较多限制,如年龄限制,即年满16周岁且未达退休年龄),且劳动者须遵守单位的监督、管理,使用单位的生产工具,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还请注意与承揽的区别,承揽是指单位委托个人或其他单位,由该个人或单位使用自己的工具,在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的前提下,自己加工一件物品,交付给单位并领取报酬)。雇佣关系一般发生在个人之间临时性的事务上,比如一个人雇佣另一个人帮助照顾搬运物品、打扫卫生等,由于相关规定散件于多个法律文件中,情形稍复杂(如退休人员适用雇佣关系、证券经纪人通常适用雇佣关系等)。雇佣关系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进行保护,如涉及人身伤害,还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特殊工种退休人员不能认定劳动关系。特殊工种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劳动合同,丧失劳动者资格。
1、特殊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2、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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