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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土地登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实施后,原《土地登记规则》自动失效。因为根据《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土资源部1号令)第十九...
土地登记应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一是依法的原则,土地登记必须依法进行;二是申请的原则,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登记,一般应由土地权利人或土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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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还应当提交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土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同时向土地的所有者、土地的使用者颁发土地证书,以确认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土地登记的种类:一是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在同一时间内对一定范围内的全部宗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它项权利进行集中统一登记;二是变更土地登记(日常土地登记)是对已经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任一宗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它项权利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相应的变更登记。
关于土地登记机构能否为储备土地办理登记的问题。《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有明确,其相关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以往储备土地不能融资等问题。《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储备土地可以为其办理土地登记,但是对产权不清晰、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储备土地是不能办理登记的。本案中,如果该储备土地确实存在权属争议,则土地登记机构以产权存在争议为由,不予办理登记的做法是正确的。虽然在实践中为了解决储备土地融资等问题,允许为储备土地办理登记,但由于储备土地具有短期内由储备机构代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在出让土地时需要收回土地证书,由此又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对于储备土地的登记应慎重。水晶得分:20分00主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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