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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2021-10-01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要求维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除申请仲裁权利的时效制度。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事件适用于《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关于2008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事件,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和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在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必须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仲裁时效期限的,但劳动关系结束的,必须从劳动关系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提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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