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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谈谈申请破产的原因。我们知道,一个公司经营不好,就无法存在,可能需要注销公司。注销公司后,公司永远不会存在。以后也不可能继续经营这家公司。现在有一个程序,公司可能无法经营,但还是想重组重新获得经营机会,然后可能会走破产程序。那么如何定义企业破产呢?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的规定清理债务。注意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不是未来债务。只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才能申请破产。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破产原因的规定也是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主要的依据,因为这是破产构成的一般原因;同时辅之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属于暂时资金周转不灵,不宜宣告其破产,但如果实际上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即使其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可能还略大于负债,也可以启动破产程序清理债务,不一定要等其继续亏损到资不抵债时再宣告破产,这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更为有利。此外,从程序上说,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经债权人催告并在相当的时期内停止向债权人清偿,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连续状态的,可以推定该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有理由提出破产申请,这就减轻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举证负担,有利于破产程序的有效运用。这一破产原因的规定与国际上破产立法的通例是相符的。
以下就是破产申请原因: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宣告破产所依据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也是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对破产原因规定之宽严,不仅体现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之平衡及保护倾向与力度,而且可能影响到失业人数与社会秩序等诸多方面,所以破产原因的规定对新破产法的实施效果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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