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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2条中破产原因如下: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里所讲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企业法人...
今天,我们来谈谈申请破产的原因。我们知道,一个公司经营不好,就无法存在,可能需要注销公司。注销公司后,公司永远不会存在。以后也不可能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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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解释如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企业破产法主要是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保护债务清算而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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