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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非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商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二)建设工程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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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非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商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承包单位将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移交给其他单位完成;(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商将其承包的建设项目重新分包。非法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项目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承包的全部建设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肢解其承包的全部建设项目,然后以分包的名义转让给其他单位的行为。需要确定是否有转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验证:(1)合同主体是否实际变更;(2)现场管理人员的隶属关系是否与申报质量监督一致;(3)实施承包人行为(包括组织、工作协调、技术措施、方案、质量、安全责任等)。;(4)承包人管理人员的实际到位情况;(5)承包人提供材料时,检查项目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提供。
转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让给他人或者肢解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然后以分包的名义转让给其他单位的行为。《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转包承包的工程,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根据《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有详细规定的非法分包认定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分包:(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非劳务作业部分重新分包;(五)专业作业承包人重新分包其承包的劳务;(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和主要周转材料的费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发包、转包、非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不能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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