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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有详细规定的非法分包认定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分包:(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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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肢解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不组织管理本工程的施工活动;(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以外的全部工程价款;(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方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根据《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的;(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移交给其他单位施工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部分再分包的;(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七)劳务分包单位除劳务费用外,还计算主要建筑材料、周转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的费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工程承包单位承包了建设工程之后,未经发包人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由此看出,转包是一种法律禁止的行为,其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认定转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必须是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转承包人对于转包人来说必须是第三人而不能是转包人的分公司或内部机构。 2、承包人必须将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给第三人,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分部分项或某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构成分包或非法分包而不是转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非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商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承包单位将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移交给其他单位完成;(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商将其承包的建设项目重新分包。非法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项目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承包的全部建设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肢解其承包的全部建设项目,然后以分包的名义转让给其他单位的行为。需要确定是否有转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验证:(1)合同主体是否实际变更;(2)现场管理人员的隶属关系是否与申报质量监督一致;(3)实施承包人行为(包括组织、工作协调、技术措施、方案、质量、安全责任等)。;(4)承包人管理人员的实际到位情况;(5)承包人提供材料时,检查项目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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