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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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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承担方式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三十三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负举证责任并不必然排除原告的举证责任,《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可见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存在例外的情形,即赔偿义务机关采取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赔偿义务机关证明。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存在例外的情形,即赔偿义务机关采取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赔偿义务机关证明。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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