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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产假为128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符合北京相关政策的,产假可再增加1~3个月,最长7个月产假)。2、难产可增加产假15天。3、怀孕...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2003年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4年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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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1、基本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符合北京相关政策的,产假可增加1天-3个月,最长产假7个月);2、难产可增加产假15天;3、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产假15天;4、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产假42天;5、多胎,每1个婴儿,产假15天。
北京市产假新规定 正常产假:98天; 生育奖励假:30天; 难产: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15天; 妊娠16周以上流产:42天; 陪产假:15天。 【备注】: 1、同去年相比,现行北京产假主要是取消了晚育假,增加了生育奖励假。 2、北京陪产假从去年的7天增至15天。 3、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即如果单位同意,北京女职工在上述产假基础还可以增加一至三个月假期。 4、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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