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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
用人单位少缴社保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补足,自欠款之日起缴纳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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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对于单位不办理和逾期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处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少缴社保和公积金的,您在离职后,可以这样做: 【1】与用人单位协商,让其为您及时补缴; 【2】对于少缴社保的行为,您可以向当地社保部门反映该违法行为,要求社保部门督促用人单位补缴; 【3】对于少缴公积金的行为,您可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劳动者一般不得以用人单位少交社保和公积金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只能要求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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